《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日公布。该规定统一相关裁判尺度,规范相关司法行为,并同时发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据最高法民四庭庭长罗东川介绍,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及时、充分、有效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权利。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25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司法解释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的观点,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申请拍卖。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债务人龙珠公司在光租经营“海芝”轮期间欠下债务,而该轮的登记所有人是圣文森特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过扣押并最终拍卖“海芝”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司法解释还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营运中的船舶都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船员,在扣押与拍卖船舶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当船东弃船不管时,身处异国他乡的船员更是孤立无助。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雪曼斯”轮案和奥列格等外籍船员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就是中国法院依法保障外国船员合法权益的两个例子。
同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二次拍卖的公告时间,简化了船舶变卖条件,规定了无底价变卖。
据罗东川介绍,为了提高船舶拍卖效率,一些海事法院从2014年开始探索通过网站拍卖船舶的新方式。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就有上海海事法院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交易平台,成功拍卖“富通09”轮的例子。
此外,为协调民事诉讼法与海诉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司法解释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作出规定。为填补海诉法立法空白,司法解释还对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罗东川表示,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随着海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已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22万多吨的"宝韵轮",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充分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作用。”罗东川说。
“我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这对海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案件的管辖、法律的适用以及仲裁制度的建立实施等方面都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他说,“我们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尽快熟悉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以应对这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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